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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鑫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2020-08-27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

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

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

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

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

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

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

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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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或以上成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

务。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2 以

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

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或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

相关的专业经验。召集人(或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九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

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

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

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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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

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

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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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

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

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

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

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

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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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

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

作的配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

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 1 至 2 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

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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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

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

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

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

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

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有关人员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

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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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全面客观真实;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

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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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

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

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年报工作流程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

报告。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

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

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

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

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提案。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中陈述其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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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

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于董事会审议年度报

告前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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