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鑫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2020-08-27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至 7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
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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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可以连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战略企划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前,公司战略企划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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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资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召开 1 至 2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公司战略企划部门经理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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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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