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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鑫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1-12  

                        证券代码:600621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编号:临 2021-003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资产
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鑫证券”或“申请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华鑫证券作为“鑫南 5 号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鑫南 5 号”)通道管理人,仅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
“鑫南 5 号”事务,该资产管理计划对债务人西安坚瑞鹏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坚瑞
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保人郭鸿宝的债权权益实际归属委托人
所有。
    现“鑫南 5 号”提前终止,华鑫证券不再是“鑫南 5 号”的通道管理人,该
诉讼后续进展的结果与华鑫证券无关。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就与西安
坚瑞鹏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郭鸿宝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
于 2018 年 8 月 16 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资产管理
计划)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9 年 8 月 22 日,华鑫证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18)沪民初 70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3 日披露的《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
果的公告》。
    2020 年 1 月 8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该院认为,
因申请执行人以与西安坚瑞鹏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郭鸿宝达
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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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程序可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
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高
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初 70 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资产
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1年1月8日,华鑫证券与委托人及其托管银行签署《鑫南5号定向资产管
理委托资产现状返还暨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华鑫证券将标的债权、担保权利
及其附属权益全部转移给委托人,即华鑫证券将生效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2018)沪民初70号)所确认的所有权利全部转让给委托人;委托人
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生效判决书内容对标的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担保
人行使债权人权利,并自行承担生效判决执行及债权实现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
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协议签署后,“鑫南5号”已提前终止,华鑫证券不再是“鑫南5号”的通
道管理人,该诉讼后续进展的结果与华鑫证券无关。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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