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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鑫股份:华鑫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公开征集结果及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2021-11-18  

                        证券代码:600621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编号:临 2021-050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公开征集结果
           及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经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组建的评审工作
小组评审,确认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资产”)符合本次
公开征集转让的受让方条件,为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飞乐音响已与国盛资产
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所签《股份转让协议》仍需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权机构审核批准后方
可生效及实施,是否能够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权机构审核批准以及本次股
份转让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24日、2021
年10月26日和2021年11月10日发布了《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
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
号:临2021-047)、《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通过公开
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8)和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
议转让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9),公司持股5%以上股
东飞乐音响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63,674,4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征集转让”或“本次
股份转让”)。在本次公开征集期内(即2021年10月26日至2021 年11月8
日),飞乐音响收到一家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材料。
    2021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飞乐音响的关于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
议转让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6%股份结果及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告知
函》,经飞乐音响组织的评审工作小组评审,确认国盛资产符合本次公开征集
转让的受让方条件,为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根据前述评审意见,飞乐音响
董事会同意国盛资产作为本次公开征集转让的最终受让方,并与其签署附生效
                                  1
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2021年11月16日,飞乐音响与国盛资产签署了《股份转
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805038E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 1001 号第七幢
    注册资本:            250702.8015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李鑫
    成立日期:            1989 年 06 月 09 日
    经营范围:            计算机网络技术、智能卡应用、多媒体通信及智能
                          化系统集成等领域的软件、系统开发及四技服务,
                          数码电子及家电、智能卡及终端设备、照明电器、
                          灯具、电光源的销售及技术服务,音响、电子、制
                          冷设备、照明、音视频、制冷、安保电子网络系统
                          工程(涉及专项审批按规定办)设计、安装、调试
                          及技术服务,实业投资,本企业及控股成员企业进
                          出口业务(范围见资格证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6550053414B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秣陵路 80 号 2 幢 601F 室
    注册资本:           700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陈颖
    成立日期:           2010 年 01 月 26 日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房地产与其相关产业的投资,城市基础
                         设施投资,资本运作,资产收购、包装和出让,企业
                         和资产托管,债权债务重组,受托投资,投资咨询,
                         财务顾问,企业重组兼并顾问与代理,公司理财顾
                         问,与经营范围相关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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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股份转让前,飞乐音响持有华鑫股份 63,674,473 股,占公司已发行总
股本的 6%,均为无限售流通股。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国盛资产将持有华鑫股份
105,941,473 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9.986%。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飞乐音
响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
    (二)标的股份基本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为转让方所持有的标的公司 63,674,473 股股份
(均系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华鑫股份已发行总股本的 6%)以及由此所衍生的
所有股东权利及义务。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不再持有标的公司股份。
    (三)股份转让价款
    1、定价依据。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依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确定,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征集转让提示性公告日(2021 年 9 月 24 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16.32 元/股)及标的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2020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6.51 元)之中的较高者。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16.32 元/股。
    2、股份转让价款。标的股份的转让总价款为 1,039,167,399.36 元(大写:
壹拾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柒仟叁佰玖拾玖元叁角陆分)。如过渡期内标的公司发
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相应派息及送股、转增股
本、配股等新增股份归属于受让方所有,同时本次股权转让中标的公司的每股转
让价格及转让股份数量根据前述除权除息事项作出相应调整。除本协议另有约定
外,过渡期内标的股份产生的全部收益及亏损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最终转让价
格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权机构最终批复为准。
    3、锁定和减持安排。受让方承诺因本次股份转让所获得的标的股份应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以及标的公司章程关于标的股份的锁
定和减持要求执行(如本协议签署后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标的公
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对标的股份的锁定或减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股份转让价款支付。(1)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日后五(5)个工作日内
向转让方支付相当于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30%的履约保证金,即 311,750,219.81
元(大写:叁亿壹仟壹佰柒拾伍万零贰佰壹拾玖元捌角壹分)(以下简称“履约
保证金”)。受让方按照《公开征集公告》已支付的 1 亿元(大写:壹亿元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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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金(不计利息)在本协议签署日起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剩余履约保
证金 211,750,219.81 元(大写:贰亿壹仟壹佰柒拾伍万零贰佰壹拾玖元捌角壹
分)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日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履
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在受让方按照本协议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 70%后
即自动转为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 30%的股份转让价款。如因本次股份转让未
获得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批准而使本协议最终未生效,则自导
致本协议未生效的条件发生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将前述保证金(不
计利息)全额返还至受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五(5)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 70%,即 727,417,179.55 元
(大写:柒亿贰仟柒佰肆拾壹万柒仟壹佰柒拾玖元伍角伍分)。
    (四)股份过户登记
    转让方应当在受让方付清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配合受让方
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的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符合要求的股份转
让申请文件,并应于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五(5)
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五)协议的成立、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在以下条
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并以最后一个条件成就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1、双方内部决策机构均已作出批准本次股份转让相关议案的决议;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权机构批准本次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协议》仍需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权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及实施,是否能够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权机构审核批准以及本次股份转让是
否能够最终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本次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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