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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股份:华鑫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2022-03-29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监事会工作的规范
性、有效性、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
司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
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当以候选人经公司有权机构聘任议案审议通过的日
期为截止日。
    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相关监
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监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其他法律法规、上海证券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除其
职务。
    相关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
其投票结果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公司半数以上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本条规定应当离职情形
的,经公司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相关监事离职期限可以适
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第三条 监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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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 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人,可以设副
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董事 1 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
三分之二的,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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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责作出决议并公告。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
出席。
    第十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
义务。公司应当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当由
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财务检查,必要时可到下
属企业进行检查、访谈,全面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也可聘请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公司审计部门予以帮助。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通知
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传真、电话或电子文件等形式通知全体
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
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件形式通知全体监
事。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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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
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到会接受质询。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表决及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由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进行。监事在监
事会上均有表决权。监事的提议案,监事会应予以审议。监事会决议
需由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每名
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有关规定,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会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 2 个工
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其审核后,在指定报纸
上刊登决议公告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档案至少保
存 15 年。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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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 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21 日第
21 次公司股东大会(2011 年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2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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