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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鑫股份:华鑫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4-30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

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

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
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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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第六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

公司的关联人: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
在第五条或者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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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

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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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

知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

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

区”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

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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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

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第七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

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第(一)项的规

定。

    第十九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

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

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

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

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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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

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

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

条、和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

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

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

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

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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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

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独立董

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二)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关联交易的控制和

日常管理工作;

       (三)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不得由控股股东提名、推荐(独

立董事除外)或在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担任;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

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

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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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

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

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

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

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

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

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

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

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

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

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

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

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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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

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

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

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

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

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

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

明。



         第六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四章所述的关联交易,应当以

临时报告形式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

文稿;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

专业报告(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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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人介绍;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

    (八)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九)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十)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

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根据不同类型按第三十五至三

十八条的要求分别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交易价格,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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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交易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

    (六)大额销货退回的详细情况(如有);

    (七)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选择与关联人(而非市场其

他交易方)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对

关联人的依赖程度,以及相关解决措施(如有);

    (八)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

的,应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有)。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与资产收购和出售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

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和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

原因;

    (五)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

应当包括:

    (一)共同投资方;

    (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

产、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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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

应当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七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九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

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披

露义务。

    第四十条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

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

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

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按照第三十五条的要求进行披露。

    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十二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

大变化或者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

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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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披露。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

    (一)定价政策和依据;

    (二)交易价格;

    (三)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

    (四)付款时间和方式;

    (五)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

    (六)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

义务。



         第八章 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100%的

重大关联交易,公司除公告溢价原因外,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投票的便利方式,并应当遵守第四十六条至第四

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

测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核。

    公司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关联交易公告

中作出风险提示,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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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发展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

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在

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

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

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

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

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

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

见。

    第四十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对上述关联交易发

表意见,应当包括:

    (一)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素;

    (二)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

益;

    (三)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同意或者否决该项关联交

易的建议。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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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

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交易,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

活动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

的。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

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

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

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

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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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上款规定

执行。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的

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

交易,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和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

者本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6
--
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

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与公司存在

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公司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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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

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13 年 8 月 22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临时会议(2013-3)审议通过的《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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