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鑫股份:华鑫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2022-04-30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
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履行董事会的相关合规管理职责,并
领导、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
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
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
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
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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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或以上成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
务。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2 以
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
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或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
相关的专业经验。召集人(或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九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
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
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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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二)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三)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条(一)、(二)项职责时,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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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
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
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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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方面:
(一)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
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
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
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二)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三)根据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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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
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
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上市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
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
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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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
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 1 至 2 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
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
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
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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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
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
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有关人员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
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
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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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全面客观真实;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
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
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
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年报工作流程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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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
报告。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
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
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
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
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提案。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中陈述其主要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
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于董事会审议年度报
告前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第十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第二次审议通过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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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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