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鑫股份:华鑫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3-31
证券代码:600621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3-021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
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
释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
释 16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解释 1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同时,解释 15 号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
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解释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
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
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同时,解释 16 号要求: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
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
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
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的要求,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从解释
15 号、解释 16 号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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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解释 15 号规定应当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
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
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
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
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 15 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
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
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
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
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
费用分摊金额等。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
会计处理,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
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
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
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
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
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
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
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
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4、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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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解释 16 号规定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
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
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
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
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
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
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
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
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
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5、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
理,解释 16 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
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
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
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
(二)本次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
他相关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 15 号及解释 16 号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财会〔2021〕3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的
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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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公司对
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
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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