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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大嘉宝: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2018-10-30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二0 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权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为维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特制订如下
大会须知,望股东、董事、其他有关人员严格遵守。
    一、股东大会设立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董事会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以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
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股东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要求发言或提
问的股东应当事先向大会秘书处登记。股东可将有关意见填在征询表上,
由大会秘书处汇总后,统一交有关人员进行解答。
    五、股东发言的总时间原则上控制在 20 分钟内。有两名以上股东同
时要求发言时,主持人将按照所持股数由多到少的顺序安排发言。
    六、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所持股数并出示有效证明。每位股东
发言不超过两次,第一次发言时间不超过 5 分钟,第二次发言时间不超
过 3 分钟。
    七、股东不得无故中断大会议程要求发言。在审议过程中,股东要
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须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或提
出问题。在进行表决时,股东不进行大会发言。
    八、公司董事会和有关人员回答每位股东问题的时间不超过 5 分钟。
    九、大会采用逐项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十、在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董事、其他有关人员,如有干扰大
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
或法定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和拘留等行政处罚。
                                                     大会秘书处
                          目    录

1、关于为光证资管-光控安石商业地产第 1 期静安大融城资产支持专项
计划提供增信措施的议案.......................................1

2、关于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9

3、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10

4、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12
2018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材料之一




 关于为光证资管-光控安石商业地产第 1 期静安大融
     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增信措施的议案

          ----在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


各位股东、女士们、先生们:
     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为光证资管-光控安石商业地产第 1 期静安大融城资产支
持专项计划提供增信措施的议案》。为丰富和完善公司在管基金项目
的退出方式,增强“募、投、管、退”全产业链的核心竞争优势,公
司通过担任光证资管-光控安石商业地产第 1 期静安大融城资产支持
专项计划(暂定名,最终以监管机构意见为准,以下简称“专项计划”)
展期回购承诺人及优先收购权人的方式,为该专项计划提供增信措施。
有关内容如下:
     一、专项计划发行要素
     1、物业资产:上海静安大融城购物中心;
     2、产品期限:3+3+1 年,在第 3 年末,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展期,
如决定不展期,则直接进入处置期,处置期为 1 年;如决定展期,则
在第 6 年末进入处置期,具体期限以专项计划设立时签署的专项计划
文件为准;
     3、发行规模:不超过 43 亿元,具体发行规模参考物业资产估值、
评级、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意见,以专项计划设立时签署的专项计划文
件为准;
     4、利率:以届时发行利率为准;
     5、公司担任专项计划的展期回购承诺人及优先收购权人;公司
                                    1
控股子公司----光控安石(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
控安石”)担任专项计划下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提供增信措施之一---在公司同意专项计划展期的情况下提
供展期回购
    公司担任此次专项计划的展期回购承诺人,即在公司同意专项计
划固定运作期终止后进入延展运作期(简称“展期”)的前提下,公
司按约履行相关展期回购义务。专项计划展期回购协议的主要内容如
下:
    (一)协议主体
    1、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计划管理人”);
    2、本公司。
    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有关制
度的规定,尽管关联方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
制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的下属企业)代表上述专项计划,但专项
计划财产独立于计划管理人且不受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企业的
实际控制,故本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专项计划的展期
    公司应于票面利率调整及展期公告日(不含该日)前,就是否同
意专项计划固定运作期终止后进入专项计划延展运作期书面通知并
将通知送达计划管理人。如公司书面通知计划管理人同意展期的,专
项计划展期;如公司书面通知计划管理人不同意展期或未在票面利率
调整及展期公告日前明确书面通知计划管理人的,专项计划不展期,
届时专项计划在专项计划固定运作期终止后直接进入处置期。
    (三)展期回购义务
    在票面利率调整及展期公告日前公司书面确认同意专项计划展
期且计划管理人公告专项计划展期的情况下,如截至某一回购计算日


                              2
存在不同意展期且未完成对外转让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简
称“展期回购事件”),则公司应于收到计划管理人于该回购计算日
发出的《展期回购通知书》之日至回购义务履行截止日的期间,按照
《展期回购通知书》的要求对不同意展期且未完成对外转让的优先级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所持资产支持证券履行完毕回购义务,回购价格
为按照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票面利率调整前的预期收益率计算的应
收未收的预期收益及本金。(简称“展期回购义务”)
    在发生展期回购事件的情况下,计划管理人应在回购计算日向公
司发出《展期回购通知书》。公司承担的展期回购义务不因计划管理
人未在回购计算日向公司发出《展期回购通知书》而免除,但对于由
此造成的、公司在合理期限内迟延履行展期回购义务所带来的损失,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应于回购登记截止日前在登记托管机构完成登记手续,如果
该日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因登记托管机构的原因导
致未能在回购登记截止日完成登记手续,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承担的展期回购义务不因计划管理人发生解任事件、计划管
理人发生更换或《标准条款》的变更而免除,应继续对专项计划(由
继任计划管理人代表)承担。
    (四)公司对计划管理人的保证和承诺
    协议双方除就公司主体资格等方面相互作出一般陈述、保证和承
诺外,公司还对计划管理人作出关于知悉《标准条款》、协议项下责
任和义务的转让限制、收费情况、展期回购义务的独立性等方面的陈
述、保证和承诺。
    (五)违约责任
    若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协议项下
的陈述、保证、承诺严重失实或不准确或存在误导,视为该方违约。


                              3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有关费用并应赔偿由此给专项
计划造成的直接实际损失。
    如公司无故未能按照本协议及《展期回购通知》约定的时间及金
额及时、足额支付相关回购款项的,则公司除应继续支付相应资金外,
还应每日向专项计划支付违约金。但非因公司过错,致使公司无法完
成资金划转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六)协议生效
    展期回购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
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关于具体内容,以届时签署的《光证资管-光控安石商业地产第 1
期静安大融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展期回购协议》为准。
    三、提供增信措施之二----行使优先收购权及支付权利维持费
    公司担任此次专项计划的优先收购权人,即在优先收购权行权期
内、在同等条件下,公司或公司指定主体有权优先收购基础资产或底
层资产。有关专项计划优先收购权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1、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计划管理人”);
    2、本公司。
    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有关制
度的规定,尽管关联方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
制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的下属企业)代表上述专项计划,但专项
计划财产独立于计划管理人且不受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企业的
实际控制,故本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优先收购权与权利维持费
    在专项计划以出售方式对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进行处分、处置时,
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同意授予公司或公司指定主体在优先收


                              4
购权协议约定的行权先决条件成就时,于优先收购权协议约定的行权
期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的权利(合称“优
先收购权”)。
    作为享有和维持优先收购权的对价,公司应根据计划管理人于权
利维持费支付启动日向公司发出的载明应付权利维持费金额(如有)
的通知,于权利维持费支付日,将于该日对应的兑付期间内的权利维
持费(如有,简称“权利维持费”)支付至专项计划账户,且专项计
划运作期内支付的权利维持费计入回收款科目,专项计划处置期内支
付的权利维持费计入处置收入科目。
    权利维持费支付启动日包括“运作期权利维持费支付启动日”
和“处置期权利维持费支付启动日”。
    权利费支付日包括“运作期权利维持费支付日”和“处置期权
利维持费支付日”。
    于权利费支付日对应的兑付期间内的权利维持费按照如下方式
确定:(1)在专项计划运作期内,权利维持费金额应相当于截至运作
期权利维持费支付日前紧邻的运作期权利维持费支付启动日经计划
管理人核算的专项计划账户回收款科目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在
相应的一般兑付日使全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当期预期收益
获得足额分配的差额(如有);
    (2)在专项计划处置期内,权利维持费金额为于处置期权利维持
费支付日对应的处置分配兑付日全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当
期预期收益之和减去该处置期权利维持费支付日前紧邻的处置期权
利维持费支付启动日经计划管理人核算的项目公司监管账户余额的
差额(如有)。
    公司支付权利维持费的义务不因计划管理人未在权利维持费支
付启动日通知公司应付权利维持费的金额而免除,但对于由此造成的、


                               5
公司在合理期限内迟延履行支付权利维持费的义务所带来的损失,公
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优先收购权的行使
    双方一致同意,在如下行权先决条件(简称“行权先决条件”)
成就时,公司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优先收购权:
    在专项计划决定以出售方式对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进行处分、处
置即将达成交易前,经计划管理人按照即将达成交易的交易条件计算,
如专项计划按照《标准条款》约定的专项计划处置期的各项分配顺序
进行分配时,公司已支付但专项计划尚未返还的权利维持费及相应的
资金成本无法足额返还。
    在专项计划决定以出售方式对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进行处分、处
置即将达成交易前,计划管理人应当以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
方式向公司发出通知,该等通知应包括即将达成交易的交易价格、价
款支付方式、交割方式等重要交易条件以及行权先决条件是否成就等
信息。在行权先决条件成就的前提下,自公司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的
30 个自然日内,为公司行使优先收购权的期间(简称“行权期”)。
    公司有权在行权期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简称“行权日”)行使
优先收购权,并向计划管理人发出书面行权通知(简称“行权通知”)。
如公司未在行权期内发出行权通知,则视为公司放弃行使优先收购权。
公司应于行权通知发送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与计划管理人就公司或
公司指定主体按照同等条件收购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签署有关法律
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履行收购义务。
    (四)权利维持费的返还与追偿
    公司在支付权利维持费后,计划管理人应促使专项计划按照其制
定的《标准条款》中约定的分配顺序就已经实际支付的权利维持费予
以返还。


                              6
    专项计划返还权利维持费时应一并支付每笔权利维持费自实际
支付之日(含)起至返还之日(不含)的资金成本,资金成本按日计
算,具体以协议约定为准。专项计划返还的权利维持费应先用于偿付
权利维持费的资金成本,偿付完毕后用于偿付权利维持费本金。
    若专项计划已按照前述约定进行分配,且专项计划已终止并完成
清算分配的,不论公司已实际支付的权利维持费是否已得到全额返还,
公司均不再有权主张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偿还权利维持费或其资金
成本。
    (五)公司的保证和承诺
    协议双方除就公司主体资格等方面相互作出一般陈述、保证和承
诺外,公司还对计划管理人作出关于知悉《标准条款》、协议项下责
任和义务的转让限制等方面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六)违约责任
    若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协议项下
的陈述、保证、承诺严重失实或不准确或存在误导,视为该方违约。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有关费用并应赔偿由此给专项
计划造成的直接实际损失。
    如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及时、足额支付权利维
持费的,则公司除应继续支付相应资金外,还应每日向计划管理人支
付违约金,直至公司将相关资金支付完毕为止,在此期间不妨碍公司
行使优先收购权。
    (七)协议生效
    优先收购权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
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关于具体内容,以届时签署的《光证资管-光控安石商业地产第 1
期静安大融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优先收购权协议》为准。


                              7
    四、授权事项
    为确保本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总裁根据公司需要及市场情况,决定提供展期回购、优先收购
权等相关增信措施的具体事项,并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
    五、为专项计划提供增信措施的目的和影响
    公司通过担任展期回购承诺人及优先收购权人的方式为专项计
划提供增信措施,有利于专项计划的顺利发行及后续运作,有利于丰
富和完善公司在管基金项目的退出方式,增强“募、投、管、退”全
产业链的核心竞争优势,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市场影响力。由于公司控
股子公司光控安石担任专项计划下的基金管理人,具有较强的主动管
理能力,能够为专项计划的顺利退出创造良好的条件,故公司本次为
专项计划提供增信措施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谢谢各位。



                                             2018 年 11 月 15 日




                              8
2018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材料之二




         关于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在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


各位股东、女士们、先生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认真对照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对公
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不存在《非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之情形,具备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谢谢各位。


                                                    2018 年 11 月 15 日




                                    9
2018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材料之三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在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



各位股东、女士们、先生们:
     为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经公司研究:
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9.6 亿元(含人民币 9.6 亿元)的公司债券。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为:
     一、发行规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合计不超过
人民币 9.6 亿元(含 9.6 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二、债券品种及期限: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期
限不超过五年(含五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
的混合品种。具体债券品种及期限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
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三、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
行,可一次发行,也可分期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发行时市场情
况确定。
     四、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利率形式、
具体的债券票面利率及其付息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
会授权人士与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询价协商确定。
     五、发行对象:本次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合格
投资者的范围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
规定确定,且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 200 名。
                                    10
    六、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
用于偿还有息债务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具体募集资金用
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
况确定。
    七、担保安排: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无担保。
    八、挂牌转让场所: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在满足挂牌转让
的前提下,公司将申请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
让。
    九、偿债保障措施: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本次公司债券本息
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并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下述措施相关的一切事宜:(1)不向股东
分配利润;(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
施;(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4)公司主
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十、决议的有效期:本次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谢谢各位。


                                            2018 年 11 月 15 日




                              11
2018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材料之四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相关事宜的议案
          ----在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


各位股东、女士们、先生们:
     为顺利推进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
     一、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发行方案》办理具体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上述范围内,
根据相关规定、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发行规模、债券
品种及期限、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担保安排、挂牌
转让场所、偿债保障措施等事宜;
     二、批准、签署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文件、合同;
     三、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向主管部门的申请、备案等相关事宜;
     四、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的相
关事宜;
     五、决定聘请中介机构相关事宜;
     六、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七、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
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
决的事项之外,授权董事会依据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和意见或新的
                                    12
市场条件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期债券发行工作并对本期债券的具体
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八、办理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九、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后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确
定的授权范围,授权公司总裁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
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批准和签署重大合同或文件、处理本次公司债
券发行和挂牌转让、进行现金管理等,公司董事会将不再另行开会讨
论。本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
理完毕之日止。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谢谢各位。


                                       2018 年 11 月 15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