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嘉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2-08
证券代码:600622 股票简称:光大嘉宝 编号:临2018-048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有关公司股份回购的
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鉴于上述情况,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
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股份的活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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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照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议同意后方可实施。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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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如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事项,
则授权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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