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光大嘉 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作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对即将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公司 2018 年 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客观 的判断,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1.6 元(含税),每 10 股转增 3 股]综合考虑了公司盈利能 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 素,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 优化公司股本结构,促进公司健康、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后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