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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大嘉宝: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后独立意见2020-06-29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后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光大嘉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作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基
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昆山嘉宝网尚置业有限公司对外融资暨关联交易并由公司
为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昆山嘉宝网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嘉宝”)系公司全资子
公司上海嘉宝神马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神马”)的全资企业。
昆山嘉宝主要在售楼盘是嘉宝梦之悦项目。昆山嘉宝拟将其持有的嘉宝
梦之悦项目中剩余未售货值及已售尚未回笼的资金作为标的,向光大兴
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信托”;代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进行信托融资贷款,综合资金成本 10%,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7 亿元,主
要用于归还股东借款等。本次融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同时,为确保本次融资事项的顺利进行,公司拟为昆山嘉宝的该笔
信托融资贷款提供以下担保措施(以下简称“担保事项”):
    1、为该笔信托融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上海神马将其持有的昆山嘉宝 100%股权质押予光大信托管理的
上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光大信托以季度为节点对昆山嘉宝
累计净现金流进行考核,未达考核标准时公司需履行净现金流差额补足
义务。
    本次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7 亿元本金及相关利息等,担保
期限为不超过 18 个月,本次担保事项的实施需以股东大会通过本次融资
事项为前提。
    我们认为:本次融资及担保事项履行了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决策
程序,关联董事张明翱先生、岳彩轩先生均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融资事项旨在合理利用公司现有资
源获取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流动性,本次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
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光大安石虹桥中心项目对外融资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
独立意见
    上海安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安赟”)系公司并表单位—
—上海光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光野”)的下属企业。
上海泰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泰琳”)为上海安赟的全资企业。
上海泰琳主要开发、运营、管理光大安石虹桥中心项目(之前名称为“上
海黄金广场项目”)。光大安石虹桥中心项目为满足开发、运营、管理之
需要,拟进行融资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即:
    1、光大安石虹桥中心项目(指上海安赟和上海泰琳)在不超过人民
币 35.9 亿元的范围内进行融资,主要用于项目开发建设、置换存量贷款、
归还股东借款等;
    2、公司和上海泰琳同时为上海安赟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借款期限不超过 5 年,担保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6.9 亿元本
金及相关利息等;
    3、公司为上海泰琳利用其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向金融机构申
请的抵押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不超过 15 年,担保金额为不
超过人民币 29 亿元本金及相关利息等。
    前述融资及担保期限均以最终签署的协议约定为准,且前述担保的
生效需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上述融资事项为前提。
    我们认为:公司及上海泰琳为上海安赟提供担保、公司为上海泰琳
提供担保均履行了对外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本次担保旨在保障光大安石虹桥中心项目所需的资金,有
利于其持续稳定发展,后续公司也将分享该项目运营产生的相关收益,
有利于增强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
鉴于本次担保数额较大、期限较长,后期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加
强后期执行的跟踪监管,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对外担保的各项手续,实施
担保风险的动态评估和实时报告(包括监管机构要求及时披露的报告和
其他内部实时报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此后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