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光大嘉宝: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泰琳实业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8-21  

						证券代码:600622         股票简称:光大嘉宝         编号:临 2020-050
债券代码:155736         债券简称:19 嘉宝 01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泰琳实业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泰琳实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泰琳”)为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违约金 130,000,000 元、案件受理费等 2,957,636.03
元、案件执行费 197,500 元及延期履行债务的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止本次公告日,根据
上海市一中院的执行裁定,上海安赟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易初莲花支
付违约金 130,000,000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 2,957,636.03 元、案
件执行费 197,500 元及延期履行债务的利息,具体承担金额以法院执
行为准。在向易初莲花支付的违约金 130,000,000 元中,根据有关协
议安排,上海泰琳应承担 60,000,000 元,该等违约金已在 2019 年度
计提了预计负债;其余款项由上海泰琳之前的两个股东承担,故本次
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不利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初莲花”)因与
上海泰琳房屋租赁纠纷,于 2018 年 9 月 11 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易初莲花的诉讼请求
为:1、确认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于 2018 年 9 月 8 日解除;2、判令
上海泰琳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94,167,206.18 元。上海市一中院于 2018
年 9 月 13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受让及增加认缴上海光野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上海光野”)份额,并将其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
同时,上海光野的下属子公司上海安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安赟”)以及上海安赟的下属项目公司上海泰琳成为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有关情况详见公司临 2019-052 号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上海市一中院于 2020 年 3 月 3 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泰琳于 2020 年 5 月收到了上海市一中院作出的(2018)沪 01 民
初 130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易初莲花与被告上海泰琳签订的相关合同于 2018 年
9 月 8 日解除;
    2、被告上海泰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易初莲
花违约金 130,000,0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12,636.03 元、财产保
全费 5,000 元、评估费 100,000 元、审计费 1,840,000 元,均由被告上
海泰琳负担。
    上海泰琳收到上述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上海市一中院递交
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详见公司临 2020-034 号公告。
    在本案上诉过程中,上海泰琳、易初莲花均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院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民终 431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泰琳、易初莲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详见公司临 2020-045 号公告。
    近日,上海泰琳收到了上海市一中院作出的(2020)沪 01 执 1179
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在案件审理期间,上海市一中院曾依法
作出(2018)沪 01 民初 1308 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上海泰琳名
下房产,后经上海泰琳变更保全申请,由保证人上海安赟自愿为上海
泰琳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以其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194,167,206.18 元
作为担保物,上海市一中院据此解除了对上述房产的查封,并冻结了
上海安赟名下的前述银行存款。执行中,因上海泰琳名下财产不足以
清偿本案债务,上海安赟也同意从上述保证金账户中扣除等额金额作
为本案履行款。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市一中院裁定如下:
    1、上海安赟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易初莲花清偿本案债务;
    2、划拨上海安赟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 130,000,000 元、迟延履行
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
    3、解除对上海安赟名下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止本次公告日,根据上海市一中院的执行裁定,上海安赟在保
证责任范围内向易初莲花支付违约金 130,000,000 元,并承担案件受
理费等 2,957,636.03 元、案件执行费 197,500 元及延期履行债务的利
息,具体承担金额以法院执行为准。在向易初莲花支付的违约金
130,000,000 元中,根据有关协议安排,上海泰琳应承担 60,000,000
元,该等违约金已在 2019 年度计提了预计负债;其余款项由上海泰
琳之前的两个股东承担,即由上海安赟将在与该两个股东就上海泰琳
股权转让过程中从转让价款中扣减的 120,000,000 元履约保证金中的
对应部分提供予上海泰琳用于支付本案相关款项。综上所述,本次裁
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不利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公司会积极采取相关措施,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案件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二 0 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