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嘉宝: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后独立意见2021-03-04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后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光大嘉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作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客观的判
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为完善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履
职,降低公司运营及管理风险,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拟为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主体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
的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保费支出不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
年,保险期限为 12 个月(后续每年可续保或重新投保)。
我们认为:本次事项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全体董事均回避表
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事项有利于保
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降低相关责任人员合规履职
期间可能引致的风险或损失;本次事项有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
促进公司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后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