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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大嘉宝: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8-31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光大嘉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作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
即将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基
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光证资管-光控安石商业地产第 4 期资产支持专项计
划(静安大融城)提供增信措施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丰富和完善公司在管基金项目的退出方式,进一步巩固“募、投、
管、退”全产业链的核心竞争优势,公司拟通过担任光证资管-光控安石
商业地产第 4 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静安大融城,最终以监管机构意见
为准,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流动性支持机构、差额补足承诺人及公司
或公司指定主体担任优先收购权人的方式,为该专项计划提供增信措施。
    我们认为:公司为专项计划提供差额补足构成了“类担保”,该项增
信措施应参照对外担保履行审批手续;本次为专项计划提供增信措施的
事项,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经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嘉宝联友按股权比例向其股东提供财务资
助构成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上海嘉宝联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宝联友”)系公司控股
子公司,其中: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嘉宝神马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嘉宝神马”)持有嘉宝联友 65%股权,上海嘉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以
                                1
下简称“新城公司”)持有嘉宝联友 35%股权。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嘉
宝联友拟在资金盈余的前提下且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范围内,按
股权比例分期向嘉宝神马和新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其中:向嘉宝神马
提供不超过 5.2 亿元,向新城公司提供不超过 2.8 亿元,利率均为 0%。
因新城公司系公司关联方,故嘉宝联友向新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
联交易。
    我们认为:本次嘉宝联友向新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需履行关
联交易决策程序,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
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经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后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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