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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大嘉宝: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稿)2022-04-30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
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
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
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
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
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外部单位,系指除本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媒体等;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
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
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上海证监局登记,并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登记的内容完
全一致。
       第十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披露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咨询,并按咨询结论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
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建
立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
易为使用者所理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
    (二)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
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
大事件公告等;以及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
信息披露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权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并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告正文,在公司
的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半年度报告摘要,在公司指定
的网站上登载半年度报告全文;
    (三)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
露其全文。
    第十九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
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
应当披露。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
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
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
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
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   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
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
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
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
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属于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
诺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中单独摘出,逐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
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办理重
大事件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
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适用《上市规
则》第六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除发生“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外,公司发生的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若无特别说明,以下货币单位“元”
均指人民币元):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交易事项的,按照《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为上款之目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
如下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
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
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自然人
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并提交予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送达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
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
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发表意见,
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
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
关信息;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并及时将临时公告通报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
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三十七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
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议外,董事会秘书披露涉及重大事件
的临时报告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
核签字;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第五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三十九条 为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即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规定之重大事件
时,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公司
下属企业(指公司并表范围内的各子分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契约型企业等,以
下同)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均是负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义务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
所知悉的重大事件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下属企业的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
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件的义务。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
致重大事件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公司将追究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
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总部各部门和下属企业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企业相关的重大信息。重大信息的报告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情况特别紧急的可先做口头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下属企业的重大信息报告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总部各部门及下属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关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
经办人员应于确定该等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其责任人报告;
    (二)有关责任人及时组织编写重大事件内部报告,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
等),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三)有关责任人应在收到上述(一)中的报告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关于重大
事件的报告和资料以电子邮件、OA 等方式发送给董事会秘书,同时将有关书面
文件以邮件或专人方式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如需);
    (四)有关责任人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重大事件后,应就该等事项之发
展情况进行持续性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责任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
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信息进行分析和
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
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
向董事会办公室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部门咨询。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总部各部门和下属企业收
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企业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
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并将年度培训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如需)。
                    第一节   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属企业发生的重大事件,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
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企业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照监管部门有关要求和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下属企业应依法建立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安排专人(“信息披
露负责人”)定期和不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和沟通,以保证公司的
信息披露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定期报告:下属企业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和其它公
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账款、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
行分析和检查。
    第五十二条 不定期报告:下属企业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其将要发生或已经发
生的重大事件,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
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
    第五十三条   下属企业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下属企业实施重大事件需经其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同时应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章程之规定,向公司发送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
    (二)下属企业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就有关
重大事件进行决议的,应在会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
    (三)下属企业发生重大事件,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其董事会、股东会(股
东大会)、监事会等有权决策机构审批的,下属企业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下属企业董事长(或
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第五十四条    公司负责所有下属企业、参股企业(如涉及)的重大信息披露
事项。任何下属企业及相关人员、参股企业均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
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下属企业可根据本制度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规定,并报公司
备案。
       第五十六条     下属企业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织完成信息披
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若信息
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节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应遵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进行公告;公司在接到上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系
统填报相关持股变动信息。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五十九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应当明确增持数量或
者金额,如设置数量区间或者金额区间的,应当审慎合理确定上限和下限。
                       第三节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
       第六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其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
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并应当配合公司的信
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
瞒重要信息。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完成与信息披露相关
的问询、调查以及查证工作,收到公司书面询证函件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在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保证相关信息和
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指派专人及时、
主动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事件的进程: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外同时发行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在境外市场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信息的,应当同时通过公司在境内市场
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时段内的,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
露。
    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在境内披露的内容保持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
告。
       第六十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对外信息报告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批准。
    第六十七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报送之外,公司不得向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等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对于无法
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对年度统计报表等的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六十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时,提供
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不得多于业绩快
报披露的内容。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
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七十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管理层应确保董事会秘
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
完整性。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董事会秘书履行配合义务。
    第七十一条     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执行情况。
    第七十三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
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
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七十五条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15
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
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
待机构,负责对外信息报送等工作。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 1193 号长宁来
福士广场 T3 号 20 层;邮编:200051。
    第七十八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子公司、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重大事件,并按相关规
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四)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
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
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八十条     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八十二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总部各有关部门在作
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
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公司总部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
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八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
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
       第八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
       第八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
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九十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
的澄清。
       第九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
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九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
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保管。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
存。
                               第十一章     保密措施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参加编制财务报表、定期报告和参与重大事件
谈判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能影响公司股票升跌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公
司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公开宣传。
    第九十八条 总裁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部各部门和下属企业负责人作
为各部门、下属企业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九十九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信
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
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一百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 如遇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未按本制度披露信息和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等情况,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
究相关责任并向其追究损失。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指引》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指引》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一百零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