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嘉宝:关于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2022-06-02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函【2022】0426 号
关于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
司 2021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结合经营模式、关联方资金往来与对外
担保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关于经营模式
1.不动产资产管理业务。根据年报,公司通过子公司光大安石
作为私募基金及不动产资产管理平台,2021 年末在管项目 37 个,在
管资金规模 465 亿元,报告期不动产资产管理业务实现营业收入
6.95 亿元,主要为管理及咨询服务费、超额管理费,其中 4 个项目
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主要在管项目的基
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结构、投资标的、资金来源及投资者构
成、决策与收益分配机制等,具体说明不动产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
模式,并结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公司将不动产资管项目纳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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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报表范围的标准;(2)结合公司在不动产资管项目的权利与责任
约定,核实相关风险敞口,说明是否存在明股实债、承担保底承诺
或兜底责任等,如有,进一步说明具体情形;(3)管理及咨询服务
费、超额管理费收入确认标准,结合公司的具体业务开展情况和项
目风险的承担与转移等,说明相关收入确认的合理性与审慎性。请
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2.不动产投资业务。根据年报,公司通过投资不动产基金份额
间接投资或持有不动产资产,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投资基金余额超过
47 亿元,其中部分属于关联交易。请公司补充披露:(1)不动产投
资业务并表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包括所在区域、项目名
称及经营业态、销售及结转情况、去化情况等;(2)结合主要基金
的管理模式、利益分配机制,以及公司在基金中的权利与责任,具
体说明不动产投资业务的经营模式与相关风险;(3)列示涉及关联
方的不动产基金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规模、决策与利润分配机
制、公司与关联方份额及实际出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对基金的会
计处理等,核实公司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借款或承担超出比例的担保责任、隐性债务等情况,并说明相关性
质、发生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3.少数股东损益。根据年报,2021 年公司净利润 2.24 亿元,其
中少数股东损益-1.42 亿元,归母净利润 3.65 亿元;同期,公司少
数股东权益 24.07 亿元,占所有者权益比例约 34%。请公司补充披露:
(1)结合主要项目的股权结构与利益安排,说明归属少数股东损益
与少数股东权益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前述问题,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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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少数股东是否存在保底回购、强制或优先分红、对赌等情形,
公司对相关项目的收入和成本结算、计量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影响。
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二、资金往来与对外担保
4.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根据年报,2021 年末公司为关联
方上海嘉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定新城)提供借款余额
1.58 亿元,嘉定新城属于公司 5%以上大股东一致行动人,且公司董
事同时在嘉定新城担任董事。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借款发生
的时间和背景,以及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和其他安排,结合行
业惯例,说明公司为嘉定新城提供借款的必要性;(2)上述借款的
决策程序及主要决策人员,评估上述借款行为及程序的合规性;(3)
公司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整改情况;(4)说明公司拟采取何
种措施完善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避免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再次发生。
5. 关于对外担保。根据年报,公司 2021 年末对北京华信恒盛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恒盛)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3.62
亿元,华信恒盛为北京中关村项目的项目公司,前期董事会审议该
担保相关事项时,存在董事以“相关单位提供的反担保不具有实际
承担能力”投反对票的情况,后再次审议时该董事改为赞成票。请
公司补充披露:(1)北京中关村项目的经营模式,以及该项目的投
资计划与资金需求,说明公司对华信恒盛融资提供担保的必要性;(2)
华信恒盛的股权结构,说明其他股东方与公司及控股股东的关联关
系和利益安排,其他股东方是否进行等比例担保,并结合其资信情
况,核实其是否具备承担反担保的能力;(3)结合华信恒盛的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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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经营情况,评估其是否具备偿还相关借款的能力,评估相关担保
风险并进行充分提示。
6. 其他应收款。根据年报, 2021 年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
10.85 亿元,主要为关联方往来款。请公司补充披露:(1)其他应收
款中关联方往来款的明细情况,分类说明相关欠款形成的原因及背
景,明确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结合合联营企业
的流动性及相关项目的经营情况,评估相关投资及对应借款的回收
风险,并分析相关坏账计提的充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
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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