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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大嘉宝: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稿)2022-08-30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依照本制
度经公司内部批准后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
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
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四条要求的,公司应
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八条     公司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职责分工:
    (一)董事长是公司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具体
事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有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办公室为处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执行对外信息披露的
唯一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是公司判断、确认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信息汇报、资料提交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
属公司有义务将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有关资料、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
和有关事项知情人名单(详见附件一)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书(详见附件二)等
及时提交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登记相关事项,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存。
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表》详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    已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
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分管责任人
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
行。
       第十四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
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一: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名单


     登记部门                                  登记人员                           登记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披露的期限
     事项类别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序号        姓名          证件号码         部门及职务    获取信息时间    获取信息方式   备注
附件二: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作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

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

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信

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

议、操控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亦不会通过任何形式进行

内幕交易。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附件三: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登记表

                                                   申请时间:

申请单位或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 项
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 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或豁 免             有关知情人是否书
                       □是 □否                    □是 □否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面承诺保密



申请单位或部门 负责 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