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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嘉宝: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2-31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光
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即将提交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
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续签《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事前认可意
见
     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5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续签<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根据该
次股东大会决议精神,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 日与宜兴光控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宜兴光控”)等关联方签订了《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协议有效期为三年,期限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鉴于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即将期满,为规范公司日常经营中的
关联交易行为,公司拟与宜兴光控等关联方继续签署《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三年,期限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事项需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关联董事应
回避表决;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属于日常经营业务,具
有较大的必要性;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遵循了公平、公正的
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接受财务资助暨构成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提高公司融资效率,优化融资
结构,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
控股”)拟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光大控股(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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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光控江苏”)向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53 亿元的借款,期
限不超过 3 个月,年利率为 6%。
    我们认为:本次光控江苏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需履行关联
交易决策程序,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经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后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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