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嘉宝: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4-29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光大嘉宝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即将提交公司第
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客
观的判断,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事前
认可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不进行利
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综合考虑了公司盈利能力、经
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降低公
司综合资金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
同意该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
审计机构和支付审计费用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公司研究,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众华所”)为 2023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根据公司 2023 年度审计的工作量和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决策程
序,原则上在不超过人民币 168 万元内支付众华所 2023 年度审计费(其
中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费 132 万元和内部控制审计费 36 万元),在不超
过人民币 15 万元内支付食宿、交通费,具体授权公司总裁决定。如遇
年度内新增并表单位的,授权公司总裁酌情决定。
我们认为:众华所具备证券业务执业资格和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
工作经验,且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多年,了解公司及所在行业
的生产经营特点,能够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后无正文)
本 ,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关于 董事
会 会议 关事 的事 认 意见》 签
董事签 :
张晓岚 连重权 张光杰
2023 年 4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