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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谊集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12-07  

                        证券代码:600623     900909   股票简称:华谊集团   华谊 B 股   编号:2021-037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

司章程》中的相关内容作如下修订:

    一、章程第六条原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05,296,763 元。

    现修改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30,381,363 元。



    二、章程第二十条原为:公司股份总数为 2,105,296,763 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 2,105,296,763 股。

    现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 2,130,381,363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130,381,363 股。



    三、章程第二十四条原为: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现修改为: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四、章程第二十五条原为: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现修改为: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五、章程第二十六条原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现修改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六、章程第九十四条原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现修改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七、章程第二百二十三条原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

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现修改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