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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谊集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2021-12-07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
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法制建
设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战略委员会当然委员,并担任主任委员。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资本运作部、法务部作为战略委员会
支持部门,配合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及初审等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推进公司法治建设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指导、监督、评价公司法治建设工作;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的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资料;
   (三)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召开会议,对相关议题进
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部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
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