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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号百控股: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十届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05-12  

                        证券代码:600640          股票简称:号百控股         编号:临 2021-013


  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十届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以
通讯方式召开了董事会十届十二次会议。会议通知及资料已于 2021
年 5 月 6 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际出席 9 名,本
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其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
意见。

    董事李安民、陈之超系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公告:临 2021-015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关于《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
理办法》的议案

    董事李安民、陈之超系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关于《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董事李安民、陈之超系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具体实施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
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如下事项:

    1. 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 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或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 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
改、终止任何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包括与激
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等;

    4. 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
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 授权董事会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
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6. 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
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
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7. 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锁定事宜;办理与激
励对象行权相关的其他事宜;

    8. 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
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继承事宜,
对激励对象已行权获得的收益予以收回,终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等事宜;

    9. 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
在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
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
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
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的,授权董事会依据该等修订对本次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11. 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
宜,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文件明确规定不得
授权董事会,必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2.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
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
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
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3. 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本授权的期限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有效期。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激励计划有明确规定
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
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董事李安民、陈之超系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