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百控股: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12
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李川、徐
志翰和郭建民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从保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的原则出发,在切实履行诚信义务,结合国企上市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仔细地阅读并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资料的基础上,基
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对公司董事会十届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
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禁止的情形。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中央
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支持公司发展规划,维护
股东利益,促进业绩提升和战略落实,完善公司薪酬激励体系,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及合理性的独立意
见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业绩指标原则上应当包含反映股东
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反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的指标、
反映企业运行质量的指标。基于上述规定,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公司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选择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增长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作为行权业绩指标,分别反映了公司的股东回报和公
司价值创造、持续成长能力和运营质量。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次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了前
述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置合理,
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具有良好的科
学性和合理性,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支持
公司战略实现和长期持续发展,吸引、激励和保留核心人才,优化公
司治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也发表核查意见。本次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尚需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