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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卫国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0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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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

    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

    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实施细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

    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海市证监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与其

    组织的培训。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

    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要求公司安排对

    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

    第四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

    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

    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确定后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

    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

    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

    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2—

    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

    务会计报表,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

    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

    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

    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

    如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

    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

    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

    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

    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计委员会

    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

    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

    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

    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

    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

    况及原因。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

    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3—

    卖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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