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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号百控股: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十届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08-03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8 月 2 日董事会十届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
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经营和管理公
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
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认真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确保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平对待全体股东,并关注
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
的监事、公司其他高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五条 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有冲突之处,则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
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及独立董事的比例,由《公司章
程》确定。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可设副董事长 1-2 名。

    第八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二
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九条 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遵循合法、有利于公
司运作及提高决策效力的原则。该授权须限定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决策权限范围内并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各委员会的召集人由董事长确定。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
略草案,并履行其职责。
    (一)编制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草案以及提出修改意见;
    (二)对总经理拟定的年度发展计划草案提出意见;
    (三)制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等草案;
    (四)拟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它证券草案等;
    (五)拟定重大投资、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草案,并负责监督核实;

    (六)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草案;
    (七)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修改草案;
    (八)审议总经理提交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重大调整方案
并提出意见;
    (九)定期检查、评估公司战略和规划的落实情况,并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各类财务管理制度并监
督实施,并履行其职责。
    (一)拟定公司各项基本财务制度及修改草案;

                              -2-
    (二)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三)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四)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
    (五)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考核;
    (六)审查、监督重大资金使用和重大投资项目情况,检查、
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
    (七)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八)审查总经理提交的年度财务决算、预算草案,资产减值
准备金的计提及核销草案,并提出意见;
    (九)拟定公司利润分配草案和弥补亏损草案;
    (十)对总经理提出的资金借贷、委托管理和担保等事项提出
意见;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及提名程序,并履行其职责。
    (一)对董事会的规模和结构提出建议,明确对董事的要求;
    (二)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选聘工作方案,
并组织实施;

    (三)对股东、监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形式审核,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候选人名单;
    (四)对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薪酬制度并组
织考核工作,并履行其职责。
    (一)拟定公司薪酬政策及制度体系;
    (二)拟定、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考
核标准;
    (三)组织实施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四)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3-
    (一)各专门委员会由召集人负责开展工作;一位董事或独立
董事可在 2 个或 3 个委员会中任职;
    (二)工作程序:各专门委员会可直接起草文件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也可以由总经理提出草案,经专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再提交
董事会审议。如专门委员会对讨论事项未能达成一致,可下次再
议,或将不同意见带到董事会议讨论;
    (三)专门委员会属董事会下设的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一
切议案均需通过董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后才有效;

    (四)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
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
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
室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
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4-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应提供足够的资料。当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向董事
会秘书提交由全体联名董事签名的提议函;或监事会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时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或
总经理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提议函,并
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四章 会议召集和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和主持。


                               -5-
    第二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
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
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
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
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
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
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
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
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6-
                  第五章 会议召开和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
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
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
事人数。


                               -7-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
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
见。
    第三十二条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
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
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
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
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
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
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意
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三十五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8-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
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六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
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
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
准。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
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
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9-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事项做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
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注
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一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
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
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二条 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全
程录音。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
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
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
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
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
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10-
    第四十五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
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
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七章 会议公告和档案保存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
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
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
情况。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
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八章 董事会工作程序



    第四十九条 战略决策程序: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自己拟定公司
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也可以委托总经理先提出研究草案,经讨论通过后再提交董事
会审议。如战略决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

                              -11-
并提出评审报告。如该项投资达以下规定的,则应经董事会同意,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一)单项投资项目金额在净资产的 10%以上的;
    (二)预计投资回收期在 10 年以上的。

    第五十条 人事任免程序: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提名委员会提
出任免意见,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出任免意见,经提
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作出决议,由董事长
签发聘任书或解聘文件。

    第五十一条 财务预决算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人员拟定
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的草案,经审计委
员会讨论后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确定方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机构设置重大调整程序:由总经理根据公司业务发
展的需要,组织有关人员拟定机构设置重大调整方案,经战略决策
委员会讨论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决议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基本管理制度制定程序: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
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草案,经战略决策委员会讨论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如该项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还应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工会和
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形成决议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重大关联交易前,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
拟就该交易的详细报告,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关联交易。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与关联方有任何利
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关联交易
的具体规定,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五十六条 其它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须由董
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
行性,必要时可以召开咨询会议进行评审,然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12-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专
门委员会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
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总经理若不采纳
意见,专门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作出决议
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九章   董事会报告和总经理工作报告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每一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拟就
董事会报告,由董事长召集有关人员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意见由董
事会秘书修改定稿,再由董事长提请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讨论通过,
最后由董事长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报告,待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报告每年编报两次,总经理工作报告
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等有
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须予披露的董事会会议
所议事项和决议;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向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或要求公司总经理、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相关部门给予答复的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安
排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专项负责与公司经营层和部门沟通落实决议
事项,并就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的每一项决议需要指定董事执行或监督执
行的,被指定的董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
结果报告董事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13-
    第六十三条 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
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分歧无
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
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及相关附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指定
媒体进行公告。

    第六十五条 自公告刊登自日起三日内,公司应将公告及相关附
件等材料以送达或邮寄方式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监局)
备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如不一致,以《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
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

    第六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
董事会负责解释。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