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脉文化: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2-10-01
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2 年 9 月 30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
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内部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
令第 1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电信集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中国电信〔2020〕142 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由公司内部设置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
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
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
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体系
第五条 公司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内部监督需要,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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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下列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上市公司;
(二)按照监管法规应当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为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董事会
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中国电信集团
公司审计部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并执行重大事项向公司党委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工作情况、
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属于党委研究决策重大事项范围的违规经
营投资责任追究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审计部
应当定期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内部审计
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审计发现及问题
整改情况、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
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
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审计结果沟通及
问题协同整改机制。联席会议负责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重要审计
报告、部署重要风险问题协同整改任务并督促落实、研究与审计结果
运用和问题整改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统一管理,统领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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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审计规划和计划、资源调度、成果共享、质量控制、信息化建设、
队伍建设,对所属各单位开展审计工作考核和检查。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将下列事项报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审计部: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告;
(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年度工作情况
报告等专项工作报告;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的
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应当实时报告;
(四)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对集团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
内部控制有效性、合规管理等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或风险隐患,
应当专项报告。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
计;
(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
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
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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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对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审计部拥有履
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是: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
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
度的建议,获取与履行审计职责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文件;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
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
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
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其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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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
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不配合审计、提供不实资料
与数据而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或整改不力
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
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委(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
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维护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保障审计部和内部
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干涉审计部获取审计资料、履行审计程序、下达审计意见、督促问题
整改等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十五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
算,予以保证。
第十六条 审计部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审计项目,有权委托或授
权下级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计,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抽调相关专
业人员及下级单位人员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建立各类审计业
务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整改问责等制度办法,推动
依法依规开展审计,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加强对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的组织管理,
加强对其审计质量的监督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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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完善审计信息化系统,实现对审计项
目的全流程标准化管理,建设大数据审计平台,完善大数据审计工作
机制,提高信息化审计能力。
第二十条 审计部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
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有关的工作资料。
第四章 内部审计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根据工作需
要,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营管理、工程、法律、信息技术等相关
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与审计业务相关的中级(含)以上专业技
术职称资格,并且具有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或相关的经济工作 5 年(含)
以上的经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审计部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
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应接受不低于 5 天的
审计业务脱产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任免审计部负责人,应当事先征求中国电信集
团公司审计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
制定完善高层次审计专业人才选拔、使用、培养和激励政策,推进审
计专家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与
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觉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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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忠于职守、坚持
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党委、董事会的要求,编制年度审
计计划,经公司党委、董事会同意后执行。
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应当贯彻国家和资本市场监管要求,围绕企业
中心工作,合理安排审计资源,强化重点领域、重要单位审计监督,
落实审计监督全覆盖。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项目一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开展审前准备。审计部应合理配备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应做好各项审前准备工作,包括获取审计资料和数据,了解被
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过往内外部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开展非现场审
计分析,根据需要组织被审计单位开展审前自查自纠等。
(二)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审计组应在审前准备工作基础上,对
被审计单位基本面及主要风险作出初步判断,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确
定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方式、时间和人员安排等。审计工作方案
经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 3 个工作日前,
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
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组织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应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审
核、询问、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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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证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
作底稿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逾期不
反馈视同无意见。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必
要时应实施补充审计程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五)出具审计报告。实施审计后,审计部出具审计报告,书面
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被
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部应进行核实,确有不实或疏漏
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六)审计后评价。审计组应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对被审计单位的
配合情况进行评价,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审计部应当开展审计
项目质量评价和审计人员、中介机构工作评价,评价结果应用于审计
工作和审计人员考核、中介机构费用结算等。
(七)下达审计意见。经济责任审计等重要审计报告经公司审计
联席会议、其他审计报告经审计部负责人审定后,审计部向被审计单
位下达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审计意见的执行
情况向审计部进行书面反馈。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如有异议,可在
收到审计意见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申请复议。公司在收到复议申
请后,应当组织复议,并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审计意见照常执
行。
(八)建立审计档案。审计项目终结后,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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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审计复核制度,对审计工作底稿和
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第三十条 审计部可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工作实际,适当简化工程
结(决)算审计或其他专项审计调查的审计程序。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
审计单位党组织履行审计整改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党组织其他成员负责分管领域问题整改,审计部以及
审计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履行整改督促推动责任。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
决策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
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的督促与
监督,并加强审计结果运用:
(一)对审计发现问题实行整改销号管理,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
整改,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
(二)对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综合性分析、专题性
分析,向单位提出管理建议;
(三)以适当方式在企业内部通报审计结果;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问题线索,应当依
规及时移送单位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机构;对审计中发现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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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
机关、司法机关;
(五)审计过程中,应当有效利用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和自查自
纠成果。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和自查自纠发现且已经整改的问题不
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三条 审计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
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对审计移送事项依规
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三)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在本专业条线管
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
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
要参考。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
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限
内进行整改,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
(二)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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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处理措施,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问责;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四)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
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
织、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对于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
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 拒绝、限制或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限制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等履行审计职责所需权限的;
(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
或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追究纪律、法律或
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
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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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
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
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
规章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号百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号百控股司字〔2012〕
3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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