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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脉文化: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10-01  

                                       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9 月 30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董事会运作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工作机构,包括战略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职

责,不具有决策权、不以董事会名义作出决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

                         第一节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

包括三名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企业发展与改革部为战略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

负责有关资料准备等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二节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2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三节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同企业发展与改革部做好战略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整理材料以便战略委员会研究,提供

建议或者方案供战略委员会研究、审核。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材料召开会议,

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对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事宜,战略委员会应

向董事会提交正式的议案。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


                         第一节 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两名,

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

验。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上述第十三条、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

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成员。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

资料准备等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


                       第二节 职责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

中介机构及其报酬的建议;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4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

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管理、使用进行审查;


   (八)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节 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以便于审计委员会委员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财务资料;


   (二)内部审计报告及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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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以上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表决材料呈董事会讨论,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

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审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节 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及时与负责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的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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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

提交年报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

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

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会

计报表初稿,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

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

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

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

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

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五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对

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

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

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

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原则上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

                                7
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

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

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

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

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

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期间应自觉履行

保密义务,并密切关注该期间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

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联系协调审计委员会

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商,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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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


                         第一节 人员组成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两

名,占多数。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三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三年、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上述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十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

有关资料准备等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

                         第二节 职责权限


    第三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9
   (一)对董事会的规模和结构提出建议,明确对董事的要求;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拟定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选聘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股东、监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形式审核,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候选人名单;


   (五)对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提出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节 决策程序


    第三十八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

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10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

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一节 人员组成


    第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两名,占多数。


    第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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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四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三年、与董事会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十条、第四

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四十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支

持,负责有关资料准备等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二节 职责权限


    第四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

案;


   (二)拟定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

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

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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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

案。


    第四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须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节 决策程序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联系相关部门做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

经营绩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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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

关测算依据。


    第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主要为各高管人员

签署的年度业绩责任书)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评

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涉

及董事报酬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五十条   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各委员

会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各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由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的要

求。
                               14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

出说明。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经两

名以上委员提议,或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


    第五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根

据董事会要求或其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


    第五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五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由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也可以采取

通讯方式进行。委员的表决方式分为同意、反对、弃权三种形式。


   专门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

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



                             15
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五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十七条     如有必要,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有会议记录或决议,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或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或决议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


    第六十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16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及规章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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