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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业企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09-08-27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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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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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

    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经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

    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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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

    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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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