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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业企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09-08-27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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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

    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

    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由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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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

    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

    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制定董事、经理人员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负责制定、审查董事、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

    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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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

    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经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经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经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

    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经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及经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及经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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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经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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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