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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2014-11-25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2014 年 11 月 24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及

         经济核算,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

              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

              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信息披露,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部门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

         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依据《会计准则》办理

         业务,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     资       产

第四条    本公司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

         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非流动资产主要包括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五条    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存款的管理,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的管理,每季末做一次帐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

         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帐。

第七条    短期投资是指一年内能够并准备变现的投资,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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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投资,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

         进行,按现行会计规定记帐、核算成本和损益。

第八条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要做到有帐、有卡,帐实相符。财务部门负责固定

         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帐务核算,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实物的记录、保管和卡片登记。

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要进行定期盘点,每年末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盘点一次,

         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盘盈盘亏表。

第十条   公司各类资产应严格按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的授权进行审批。

         1、 在董事会权限项下,单项对外投资或股权处置(含股权转让等)金额不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内(含 10%),由董事长审批;一年内累计总额

            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含 30%),提交董事会审议。

         2、 短期投资在总额不超过 2000 万元的额度以内(含 2000 万元),由总经理审批。

            总额超过 2000 万元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3、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单笔金额 300 万以下(含 300 万元),由总经理审

            批;单笔金额 1000 万元以下(含 1000 万元),由董事长审批;单笔金额 1000

            万元以上,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4、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单笔金额 300 万以下(含 300 万元),由董事长审

            批;单笔金额 300 万元以上,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5、 单笔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坏账核销,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各类资产的抵押(仅限于为公司自身债务担保所涉及的资产抵押),按以下权限

         审批:单笔金额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或一年内累计金额未达到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由董事长审批;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 10%以上或一年内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须经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章      负       债

第十二条 公司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帐款、

         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预计负债等。非流动负债主要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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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应付款等。

第十三条 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按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和披露。对各类金融机构贷款的审批权限为:单笔金额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 10%,且一年内累计未达到最近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的,须经董事长审批;

        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占最近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 30%以上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四条 各类贷款及利息的偿还,单笔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含 5000 万),由总经理审批,

         单笔金额 5000 万元以上,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余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

         项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批;财务部门根据相关资料纳入公司或有负债管理,在担保期满后及时督

         促有关业务部门撤销担保。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十八条 公司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1、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投资者的出资时,登

              记入账。

         2、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投资时登记入账。

第十九条 资本公积金包括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

          任意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股本等。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的转让、增减和回购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收       入

第二十一条 收入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

          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公司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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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和

         提供劳务收入金额。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

             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

             销售商品发生折让或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在发生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不能够区分或单独计量的,应当全部作为销售商品

             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类收入要按照规定入账,不得截留到帐外或作其他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收入的核算工作,并督促业务部门催收款项和核对工作。

                              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费用支出实行预算管理,每年由公司经营层制订公司年度经营预算,报

             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预算内各项支出由总经理授权分级审批;超预算由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成本费用的总额控制,严格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审批权

             限,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支出凭证,未经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审批手续不全

             的,不予办理报销手续,对违反有关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七章         利       润

第二十八条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

         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后,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 10%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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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

             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利润分配由董事会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

           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

           变动表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报告分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财务分析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部通过财务分析促进增收节

           支,充分发挥资金效能,通过对财务活动不同方案和经济效益的比较,为领导

           或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根据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披露。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须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以

             完善基础财务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按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规定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十六条    涉及授权的内容,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专门授权,按专门授权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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