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业企业: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05-22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定于2009 年5 月22 日上午10∶0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源
深体育发展中心103 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 年修订)》和《上海万业企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合法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
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于2009年4月24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
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
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5月22日上午10∶0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体育
发展中心103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参加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52 名,代表股份246,967,2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143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
表决。公司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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