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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山电力: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10-31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0年10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战略规划与科学发展水平,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其书面辞职报告中
应当对辞职原因和需由董事会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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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营层及相关部门须配合。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
战略投资部、财务资产部、法务风控部、审计部等部门为工作支持部门。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战略投资部、财务资产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对公司战略发展、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及资产经营等项目作出评议,将讨论结果书面提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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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
决权;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视频)方式召开,经主任
委员同意,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委员对议题
的意见、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发邮件至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寄出原件。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支持部门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
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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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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