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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山电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10-31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0年10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
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包括公司正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
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同意。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其书面辞职报告中
应当对辞职原因和需由董事会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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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4.对董事人选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名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营层及相关部门须配合。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等部门为工作支持部门。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提供的资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作出评议,并形成提案提交董事会。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提名委员会应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
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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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遴
选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3.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提名人
选;
      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视频)方式召开,经主
任委员同意,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委员对
议题的意见、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发邮件至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寄出
原件。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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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
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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