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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1-03-27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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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
息披露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东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
以上的股东、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股东、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份的股东。
      第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持有和
变动所持公司股份,但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公司的相
关规定,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
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
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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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
定股份);
      (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
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办法。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
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
12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的 50%。
      第七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
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 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
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八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
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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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
的,出让方、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减
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分
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 6 个月内
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六条第一
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九条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
并计算;股东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
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
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十条 计算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
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
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
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
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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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
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
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
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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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
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
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
易日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
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
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应及
时通知公司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
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
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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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披露减持进
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
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
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
事项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配合公司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八条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九条 大股东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按本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
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
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
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但不得累计到次年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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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本公司申报
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时,还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转让期间、转让股份
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
间内委托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利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
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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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 A 股为基数,按 25%计算其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人
员所持的在可解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
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股
份变动除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本公
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由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在线填报。填报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
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及时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所称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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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前款所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
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自获悉可能导致本公司股票异常变动的内幕信息之日
起至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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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
参照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修改时同。《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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