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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山电力: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1-03-27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经公司 2021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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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

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乐山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乐

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

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0 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向每位独立

董事全面介绍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适时安

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由综合管理部和董事会办公室派人书面记录,必要的文

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

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

议审议年报前,公司财务负责人至少应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

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

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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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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