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华控股:关于起诉易城股份及易城发展的公告2018-04-11
证券代码:600653 证券简称:申华控股 编号:临 2018—15 号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易城股份及易城发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
保全申请,法院已采取保全措施。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21,973,731.3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
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华控股”、“公司”)曾于2016年7月7日
与上海易城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易城股份”)签署了《申华金融大厦合
作改造合作运营合同》(简称“《主合同》”),双方拟对公司下属产业申华金融
大厦进行合作改造合作运营。《主合同》实施过程中,公司与易城股份及其控股
股东上海易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易城发展”)就改造及运营事项进行了多
次协商,并陆续签署《补充协议》等文件。因易城股份及易城发展屡次违反《主
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改造几无进展,竣工日期一再拖延,保底收益拖欠
数额巨大。2017年12月23日,公司正式向易城股份及易城发展发出《解除合同通
知》。(详见2016-45、2017-66号公告)
2018年2月5日,公司将易城股份及易城发展作为被告,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
法院(简称“黄浦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及《财产保全申请书》。
2018年2月6日,黄浦法院出具了《受理通知书》(2018)沪0101民初4264
号,对本次诉讼案件立案。
2018年4月10日,公司收到黄浦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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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书》((2018)沪0101民初4264号),黄浦法院已查封(冻结)易城发展在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账号121921264410301,保全金额为209,709.69
元。保全期限为2018年3月19日至2019年3月18日。
(二)本次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
1、原告: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玉民 住所:上海市宁波路1号
2、被告一:上海易城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蔚瀛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 988 号 1 号楼 6009 室
3、被告二:上海易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晞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宁波路 1 号 1203 室
二、本案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一)公司提供的诉讼请求
公司向黄浦法院递交的《民事诉讼状》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
1. 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之间签订的《申华金融大厦合作改造合
作运营合同》及《补充协议》于 2017 年 12 月 23 日解除;
2. 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2 日的保
底收益租金人民币 8,011,432.30 元、保底收益物业费人民币 3,768,167.15 元;
3. 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1 月的阶段性收益差
额人民币 6,820,387.65 元;
4. 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16 年 8 月、9 月的物管费人民币 9,125 元;
2016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的电费人民币 69,454.5 元;2017 年 6 月的维修费人
民币 228 元;
5. 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增量收益人民币 3,294,936.71 元
6.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上述第 2-5 项诉请共计人民币 21,973,731.31 元)
(二)公司提供的事实和理由
为支持上述诉讼请求,公司作为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了相关事实和
理由。主要内容如下:
2016 年 7 月 7 日,原告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
告一上海易城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一”)签署《申华金融大厦合
作改造合作运营合同》(下称“《合作合同》”),就申华金融大厦(下称“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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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改造、运营及收益分配等作出约定。此后,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上海易城企
业发展有限公司(系被告一的全资子公司,下称“被告二”)签署《补充协议》,
约定由被告二负责大厦招租、与租户签署租赁合同、处理租赁合同及租赁事务、
收取租金和物业服务费,《合作合同》中与前述事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告二
享有和承担。
上述《合作合同》《补充协议》(以下合称“合同”)签署后,原告积极按约
履行合同,向两被告交付了系争合作载体即申华金融大厦。但是,被告一、被告
二却屡屡迟延或未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且未能及时提供完整整体改造方案、招
商运营方案。因被告一、被告二在履约过程中在支付保底收益、工程管理与施工
进度、安全施工、对外招商等方面存在一系列违反合同的情况,原告就此先后于
2016 年 12 月 19 日、2017 年 4 月 17 日与被告一、被告二达成两份《会议纪要》,
再次明确了被告一、被告二的合同义务。然而,被告一、被告二非但未纠正其违
约行为,在原告多次催告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反而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来函告知其自 2017 年 12 月起不再履行合同并单方面决定将其在合
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案外人上海屿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的
解除条件以及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均已成就,故原告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向被
告一、被告二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要求其支付拖欠款项,被告一、被告二于
2017 年 12 月 23 日确认签收。但是,截至今日,被告一、被告二并未向原告支
付任何款项,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黄浦法院。同时,原告保留按照合同
约定继续向两被告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三)公司关于财产保全的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公司向黄浦法院递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提出了以下请求:
请求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查封易城股份及易城发展名下等值于人
民币 21,973,731.31 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投资权益或股权、已到
期股息或红利、车辆、不动产、应收账款等。
为支持上述财产保全请求,公司作为申请人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陈述了
相关事实和理由。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申华控股已将易城股份、易城发展作为被告诉至黄浦法院,为防止该
两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等相关规定,申请黄浦法院对易城股份、易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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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查封易城股份及易城发展名下等值于人民币
21,973,731.31 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投资权益或股权、已到期股息
或红利、车辆、不动产、应收账款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和期
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
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诉讼状》;
2、《财产保全申请书》;
3、《受理通知书》(2018)沪0101民初4264号;
4、《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告知书》((2018)沪0101民初4264号)。
特此公告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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