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华控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2018-10-1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
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的核查意见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将其持
有的广发银行 1.45%股份(223,596,793 股股票)转让给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
三条的相关规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
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以下简称“说
明”)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广发银行 1.45%股份(223,596,793
股股票)转让给华晨集团(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即交易对方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控制的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等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形。前述主体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之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情况。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