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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申华控股:关于间接控股股东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公告2020-11-21  

                        证券代码:600653            证券简称:申华控股            编号:临 2020-45 号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间接控股股东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收到沈阳市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 01 破申 27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该《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华晨集团的重整申请。
     华晨集团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方案可能会对公司股权结构等方
面产生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曾于 2020 年 11 月 15 日收到间接控股
股东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集团”)发来的《告知函》。《告知函》
载明,2020 年 11 月 13 日,华晨集团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
送达的(2020)辽 01 破申 27 号《通知书》,华晨集团债权人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格致汽车”)向沈阳中院申请对华晨集团进行重整。(详见 2020-44 号临时
公告)
    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司收到华晨集团发来的《告知函》。《告知函》载明,2020
年 11 月 20 日,华晨集团收到沈阳中院作出的(2020)辽 01 破申 27 号《民事裁定书》,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关于间接控股股东重整受理情况
    2020 年 11 月 20 日,华晨集团收到沈阳中院作出的(2020)辽 01 破申 27 号《民事
裁定书》,沈阳中院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华晨集团的重整申请。
    《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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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申请人格致汽车作为被申请人华晨集团的债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
规定,有权作为申请人申请华晨集团重整。
    被申请人华晨集团系注册成立的公司制企业法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华晨集
团系依法可适用企业破产程序进行重整的主体。被申请人华晨集团住所地为沈阳市大东
区东望街 39 号,登记机关为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本院
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申请人格致汽车对被申请人华晨集团享有到期债权,且未获清偿。被申请人华晨集
团对该债权明示不能清偿,申请人格致汽车提供的华晨集团相关资产负债表亦表明华晨
集团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华晨集团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
同时华晨集团具有挽救的价值和可能,具有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
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格致汽车对华晨集团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   间接控股股东破产重整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说明
    1、华晨集团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方案可能会对公司股权结构等方
面产生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截至本公告日,华晨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46,365,266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22.93%,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数量为 107,721,083 股,占其持股总数的 24.13%,占
公司总股本的 5.53%。华晨集团作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重整方案可能对本公司股权结
构等产生一定影响。
   3、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应收华晨集团及其关联方账款 1.4 亿元,主要形成
原因为日常汽车购销;公司对华晨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余额 44,565.48 万元,其中
4 亿元为公司向华晨集团为公司融资担保提供的反担保,4,565.48 万元为公司为原子公司
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华晨租赁”)提供的存续担保(公司于 2018 年末将
华晨租赁转让给关联方沈阳华晨金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金杯汽销”),转让协
议约定了金杯汽销将为公司向华晨租赁的存续担保提供反担保)。华晨集团重整方案可
能会对公司年度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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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
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相互独立。 间接控股股东的重整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
营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5、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华晨集团《告知函》;
   2、《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辽 01 破申 27 号。


    特此公告。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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