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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达地产:第九十次(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2-08  

                        证券代码:600657       证券简称:信达地产       公告编号:临 2020-042 号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十次(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 年 12 月 7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 18 号北京国际大厦 A

   座 10 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229,535,29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78.1777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丁晓杰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

                                    1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
             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0 人,出席 10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陈戈先生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增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229,168,229        99.9835           367,064         0.0165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增补公司第十一届董
 1                                    127,031,785          99.7118       367,064    0.2882         0    0.0000
       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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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昕律师、杨惠然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第九十次(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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