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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达地产:信达地产董事会内控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08-28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内控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1 年 8 月 27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保证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
正常有序运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内控委员会,并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内控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内控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7 名董事组成,成员至少有 1 名
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内控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内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内控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内控管理部门为内控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内控工
作的实施监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筹备内控委员
会会议并执行内控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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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内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内控咨询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控制度的制定及实施;
    (三)监督公司风险控制管理措施的制定及实施;
    (四)审议公司内控自我评估报告;
    (五)评估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内控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十条 内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做好内控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二)负责聘请、续聘、改聘外部内控咨询机构的初步接洽、初
步评选、合同准备、对外部内控咨询机构工作的初步评价及其他相关工
作报告;
    (三)按照要求,组织推进具体内控工作;
    (四)编制公司内控自我评估报告;
    (五)编制内控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内控委员会会议将审核后的如下材料进行评议,并呈
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内控咨询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内控咨询机构的聘请及更
换;
    (二)公司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及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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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外披露的内控评估报告是否客观、真实;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内控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内控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 3 天须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内控委员会会议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内控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内控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内控管理部门成员可列席内控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内控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内控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内控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内控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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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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