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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达地产:信达地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08-28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1 年 8 月 27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
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保密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长和总
经理作为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配合董事会秘书处理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
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登记、报送工作。
    第四条 未经公司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需对外传送内容涉及内幕信息的文件、音
像及光盘等资料时,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
和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
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内幕信息
保密工作第一负责人。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
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二章 内幕信息范围

                                  1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
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相关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
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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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所涉及“重大”、“重要”的判定标准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上市规则的标准进行判定。


                   第三章 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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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其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签署任期内有效的《内幕信息保
密承诺书》(附件 1)。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登记流程:
    (一)内幕信息内部传递时,主办部门应及时填制《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附件 2)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确因工作需要,须向有关单位、个人提
供涉及内幕信息或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时,经办部门应按照公司《外部信息
使用人管理制度》规定,确认已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
有保密义务[即发送《未公开信息报送须知》(附件 3)]后,将拟提供文件
清单(附件 4)和文件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报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总经理审批。经批准后才能将相关文
件一并提交给外部使用人,同时明确提示对方相关内容为未公开信息,其
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于我公司未披露相关信息前对外泄露,并告知对方
须反馈《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登记表》及加盖其公司公章;
    经办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将外部使用人反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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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经董事会
秘书审核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
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企业名称)、职务、工作单
位、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
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
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
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披露。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上述要求应予以拒绝。
    第十九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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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明确其对公司负有保
密义务。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
息的文档资料,不准借给他人阅读或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存储的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
复制。
    第二十一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内幕信息
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如公司发现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
内幕信息被泄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第二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者相关文件系向有关部门报送
的保密文件。
    第二十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
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员工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
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将自查和处罚
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的证
券公司等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将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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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
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及公司其他制度的规定。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
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1.《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未公开信息报送须知》
          4.《提供资料清单》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7
附件 1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属于内幕

信息。本人(本单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现作以下承诺:

    一、认真学习并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公司基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对于所了解的内幕信息予以严格保密,绝不泄露该内幕信息;

    三、严格按规定传递、保存和销毁相关涉密文档,如因过失导致内幕

信息泄露或者可能发生泄露,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防止内幕信息扩散;

    四、本人(本单位)绝不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

本人绝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谋取私利;

    五、承诺期限:本人任期内;

    六、本人(本单位)在保密义务期限内因主观或者过失导致内幕信息

泄露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公司、本人所在部门或单位(本单位要求提供内
                                 8
幕信息的部门)、本人(本单位)各留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人:

                                           年    月   日




                               9
附件 2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特别提示:1.涉及信息属于未公开信息,按照法律规定,该信息不能在公开披露前对外泄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守保密

义务。

              2.内幕信息知情人为法人单位的请在本页加盖你单位公章,为自然人的请签字即代表所列内幕信息知情人均知

晓、并承诺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反馈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报备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内幕信息
                                                                                           信息公开
   事项
                                                                                           披露情况
 (注 1)

                                                        与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
   知情人  所在单位/                                                                                  内幕知情
                               身份证号码/企业代码          关系     知悉时间   所处阶段   获取渠道
 姓名/名称 部门及职务                                                                                 人签字
                                                          (注 2)              (注 3)



                                                      10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

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内幕知情人

是有关自然人配偶、子女、父母的,填写与该自然人关系即可;

    注 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11
附件 3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未公开信息报送须知



_________________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8 号规定:“上市公

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

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上市公司应拒绝报送。上市公司依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

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上市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

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据此,我公司在提供信息的同时,特提醒贵单位:

    一、加强对未公开内幕信息的管理,履行保密义务,严禁信息泄

露。

    二、要求信息知情人恪守保密职责,并以书面形式将信息知情人

名单提供给我公司。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2
     附件 4

                                    提供资料清单




提供单位名称: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是否已签署保密协议或收到未公开信息报送须知:

是否已反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                                                                  原件/
                           文件题名
号                                                              复印件




     提供部门(子公司)
                                         财务总监(财务资料)::
     负责人:

     公司分管/协管领导: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13
董事会秘书(非财务资料):

董事长/总经理(如需):

接收人(须为反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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