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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达地产:信达地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08-28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 2021 年 8 月 27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
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7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提供
公司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
会的有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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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
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
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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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的任职条件,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1 至 2 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l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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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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