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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达地产:信达地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08-28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 2021 年 8 月 27 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7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
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1 名, 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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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审查、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协调相关单位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
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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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 1 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
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 3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时,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
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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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
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工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
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
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
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
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
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进行表决,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
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决议。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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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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