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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达地产:信达地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08-28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1 年 8 月 27 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7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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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
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
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
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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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时,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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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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