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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达地产:信达地产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08-28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1 年 8 月 27 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7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战略委
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并执行战略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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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公司管理层进行审议后,向战略委员
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管理层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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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
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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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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