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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达地产:信达地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08-28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 年 8 月 27 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做好信息归集、披露及保密
工作,在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做到及
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的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
董事长和总经理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制定,并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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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
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
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公司对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
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
自我评估。
    第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
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
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
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经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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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监督。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
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
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
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
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
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
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证券交易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
明确公司各部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及
保密责任。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
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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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
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
电话的畅通。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一)公司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
    (二)公司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
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三)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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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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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
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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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
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 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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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第 4.1.4 条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
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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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
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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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 四章 信息归集
    第三十七条 公司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根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及本办法统一归集给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
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信息及
资料。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
秘书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
务负责人、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有配
合义务,涉及公司经营战略、财务、融资、投资、购并等重大事项,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资料拟定
或者组织拟定信息披露公告文稿,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经公司总
经理或董事长审定后,对外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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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五章 内幕信息披露前的保密要求
    第四十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
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该证券。
    第四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相关信息。
    内幕信息主要为第二十八条所述的“重大事件”,同时还包括:
    (一)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
    (二)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年度、定期财务报告;
    (三)公司盈利预测;
    (四)公司财务数据和指标为公司的重要经营管理信息,包括营
业收入、利润额、投资收益、募集资金使用与收益、融资情况、销售
目标及实现情况等;
    (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
    (六)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七)《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八)其他尚未公开但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内幕信息管理流程参见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的规定,根据对密级范围的确定,予以分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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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知情人员接受新闻媒
体采访、录制专题节目、参加新闻发布会等重大活动,不得泄露公司
尚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涉及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统一以
披露信息公告所载内容为准。采访提纲、发言稿内容等应从信息披露
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级所属公司不得泄露其掌握的公司
内幕信息,亦不得对外披露其营销计划、销售收入等财务数据、资产
变动、关联交易、诉讼、仲裁事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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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所属公司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
任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公司总部、所属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泄露、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
露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公司确因工作需要,须向有关
单位、个人提供涉及内幕信息或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时,须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审核该信息,确认已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
有保密义务[即发送《未公开信息报送须知》(见附件),并要求对方
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待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提供。
    第四十八条 公司员工不论因何种原因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均
不得对外泄露,亦不得在公司内部传播。
    第四十九条 公司员工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对涉及公司重大
事项的传闻有义务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一条 内幕信息一旦泄密的,保密责任人应当及时告知董
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总经理。在此紧急情况下,由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保密责任人共同协商确定泄密的处理办法,并及时
公告。
    第五十二条 上述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后即可解密。


                第 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文件要设立专卷存档保管。股东大
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

                              13
管。
    第五十四条 以公司名义对外联络事务时(主要指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应做好相关文件的存档保管。以公
司名义对上述单位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 七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及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六条 董事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
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 监事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
    (二)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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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必
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具体包括: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
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保密措施,
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五)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
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六)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在董事会秘书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
并承担相应责任。在此期间,但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
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信息披露方面承担的

                              15
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员工违反本办法,公司将视情节给予处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公司员工违反《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触犯刑法,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
《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
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
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 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
则不符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的制定及修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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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未公开信息报送须知


_________________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8 号规定:“上市公
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
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上市公司应拒绝报送。上市公司依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
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上市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
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据此,我公司在提供信息的同时,特提醒贵单位:
    一、加强对未公开内幕信息的管理,履行保密义务,严禁信息泄
露。
    二、要求信息知情人恪守保密职责,并以书面形式将信息知情人
名单提供给我公司。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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