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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达地产:信达地产第九十四次(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1-16  

                        证券代码:600657       证券简称:信达地产       公告编号:临 2021-040 号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十四次(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11 月 1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 18 号北京国际大厦 A

   座 10 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129,861,17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74.6827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立民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出
席并主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委托董事、总经理郭伟先生主持会

                                    1
             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出席 4 人,公司董事长赵立民先生、董事郑奕女士、刘
                社梅先生、梁志爱先生,独立董事刘红霞女士、霍文营先生、卢太平先生因
                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2 人,公司监事张伟先生、李娜女士、田小明先生
                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3、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陈戈先生出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改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129,679,573         99.9914            181,600        0.0086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改选公司独立董事的
 1                                   27,543,129           99.3449       181,600    0.6551              0   0.0000
       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2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昕律师、张福兰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第九十四次(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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