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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耀玻璃: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9-03-16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和《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作
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人本着严谨、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在2018年度发生的以及以前期间发
生但延续到2018年度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对外担保情况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均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公司董事局或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77,264万元,均为公司
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二)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除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没有为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以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
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的并延续至2018年年末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三)公司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规定,
对外担保已进行了充分、完整的披露。公司所提供的对外担保,均基于公司发展的
合理需求所产生,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也及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
露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2017 年 8 月 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
境内子公司为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境内子公
司向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9,000 万元,借款期
限不超过 24 个月,借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
准利率,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股东双辽市金源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和吉林省华
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 50%股权、25%股权
全部无条件地质押给本公司或境内子公司,以及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将其拥
有的所有机器设备、车辆等动产与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
等)全部无条件地抵押/质押给本公司或境内子公司,作为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
司向本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申请借款的担保。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境内
子公司向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余额为人民币 19,000 万元。
    除上述事项外,2018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不包括本公司下属的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下同)之间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也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以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的并累计至 2018
年年末的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


    LIU XIAOZHI(刘小稚)                吴育辉                   张洁雯


                                                 二○一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