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独立意见2018-11-24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哈
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
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八届十五次董
事会审议的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公司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不得
解除限制性股票限售条件的情形,公司业绩考核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中关于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
2、经核查,共有 671 名激励对象满足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第一个解锁期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
核条件等),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锁安排未违反《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4、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我们
同意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671 名
激励对象安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暨上市流通事宜,本次合计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14,226,800 股。
独立董事:潘广成、孟繁旭、刘伟雄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